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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11月開徵 優惠減免須9/22前申請

2017/08/25 16:33文/記者馮牧群

符合規定資格的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按2‰不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稅務局提醒民眾,符合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資格的納稅義務人,須在今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今年度即可適用,如果逾期申請就要明年度才能適用。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或工廠、加油站、停車場等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及無償提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其他符合減免規定的各類土地條件,可申請以特別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方面,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地上房屋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由本人或前述親屬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可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妥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申請按2‰不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關於特定事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8條所列舉供工廠、加油站、停車場等事業直接使用的土地,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填妥申請書,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規劃使用證明文件,可申請按10‰不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另外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騎樓走廊地,及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社會救濟慈善事業用地暨其他符合土地稅減免標準者,土地所有權人可填妥申請書,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請減免地價稅。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若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的原因、事實消滅,應向土地所在的稅稽徵機關主動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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