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高市開放空間獎勵 建商爭取延期

2017/09/01 20:10文/記者林耀文

高雄市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容積獎勵規定3年落日期限,將於10月22日到期,高市都發局公告徵求意見一個月,高雄二大不動產開發公會將積極爭取再展延。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辦理「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原高雄市轄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容積獎勵規定)(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從8月31日開始公開徵詢意見30天,該案攸關開放空間獎勵,影響最高2成容積率,包括高雄二大不動產開發公會與多家大型建商,皆將積極爭取期限再延3年以上。

 

高雄市政府都發局表示,本府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原高雄市轄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容積獎勵規定)(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規定開放空間容積獎勵適用期限為本計畫公告發布實施日起三年內,逾期停止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並視本市容積總量管制及不動產市場發展情形再行檢討。因上開容積獎勵規定於106年10月22日將屆期,因此需再行檢討。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需於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全長所留設寬度4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空間,供步行之淨寬度在1.5公尺以上者;廣場式開放空間留設之最小面積,住宅區為200平方公尺以上,商業區100平方公尺以上,開放空間有效面積,為開放空間的實際面積與有效係數的乘積,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有效係數為1.5,廣場式開放空間有效係數最高1.0,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為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之總和與鼓勵係數的乘積,鼓勵係數是容積率乘以0.4。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地產天下】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本日最多瀏覽
熱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