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防陸資來台炒房 地政司:審查從嚴

2017/11/17 11:24文/記者馮牧群

內政部表示,陸資來台取得不動產若未依申請目的使用或違反相關法令,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並限期移轉或逕行標售,圖為示意照。(記者王秀亭攝影)

近日媒體報導,中國地產大亨馮侖評估投資台灣休閒渡假不動產,地政司表示,陸資來台投資必須先經過經濟部投資許可,才能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申請許可取得不動產。這類申請案件都會邀集相關部會嚴審,如涉及投機炒作、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都不予許可,以防陸資投機炒作不動產。

 

地政司指出,基於國土資源保護利用,凡是土地屬於禁止外國人取得或有安全疑慮或相關法規禁止取得,都禁止陸資取得。現行許可辦法除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具黨政軍身分者在台不得取得不動產外,大陸地區人民每人僅能取得1戶供自住用住宅,且不能出租或供非住宅使用,所有權登記完畢3年內不能移轉。

 

內政部另也實施總量管制的預防性措施,限制每年大陸地區人民得取得土地上限為13公頃、建物上限400戶;且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的建物以總戶數10%為上限。若陸資取得不動產有影響國家重大建設、國土整體發展、涉及土地壟斷投機炒作或影響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都不會許可。至於陸資企業僅能基於業務需要或從事有助於台灣地區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才可申請取得不動產。

 

地政司說明,陸資來台從事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開發經營等有助於台灣整體經濟的投資,須先經過經濟部許可投資,檢具投資計劃書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由內政部核准才能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即便陸資已取得不動產,依許可辦法規定,假如經查未依申請目的使用或違反相關法令,內政部可撤銷或廢止許可,限期於1年內移轉,逾期不移轉者,將逕行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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