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到處比價搬家公司 小心未履約要付「空趟費」

2018/01/18 16:23文/記者葉思含

年底搬家旺季到,若重覆簽約致生交易糾紛,小心必須負擔「空趟費」。(圖/華陽搬家提供)年底搬家旺季到,若重覆簽約致生交易糾紛,小心必須負擔「空趟費」。(圖/華陽搬家提供)

年底搬家旺季到,糾紛也隨之變多,許多消費者在找到自己屬意的搬家公司前,往往接洽不只一間的搬家業者,由於多是口頭接洽,有可能同時答應了2家以上的搬家公司卻不自知。崔媽媽基金會提醒,若只是單純比價倒不打緊,但就怕在不自覺中重覆簽約,致生交易糾紛,這麻煩可就大了,小心必須負擔「空趟費」。

崔媽媽基金會舉例,周先生於8月7日打電話到A搬家公司訂車,約定8月10號下午4點載送,A公司於8月10號下午2點打電話給客人確認,客人回覆確定要派車,但A公司派車到現場後,才發現已經有B公司的師傅在搬了,A公司跟該名消費者確認身份時,消費者卻不肯承認自己就是周先生,但A公司師傅與B公司師傅詢問後,已確認該人是周先生。

A公司主張,當天經確認過後才派車,由於消費者找搬家公司多是透過電話叫車,加上業界慣例難以事先預收定金,倘若實際派車到現場,因消費者另找其他搬家業者或臨時取消,又堅持不願意負擔「空趟費」,將造成派遣車輛及人力的成本損失。

口頭合意契約即成立 消費者須履行

崔媽媽法律志工律師李儼峰提醒,消費者以口頭方式與搬家公司達成合意,契約即已成立,不以簽訂書面為必要,消費者必須按照契約(合意內容)履行,如有任何變動,一定要提前通知搬家公司。

在上述案例中,搬家公司派車至搬家現場後,卻發現其他同業已在現場搬運,則可向消費者請求給付「空趟費」;李儼峰指出,若搬家公司擔心遇到消費者於現場拒不透露身分之情況,可事先於電話中詢問其完整姓名,連同電話號碼詳予記錄。當消費者已完整揭漏其人別資料,在某程度上可避免日後惡意違約的情況發生,也可便於搬家公司有需要時循法律途徑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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