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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揭預售屋契約5大陷阱 拒絕「個別磋商條款」

2020/10/27 14:55文/記者張瀞勻

為保障民眾購屋權益,地方政府每年都會查核業者是否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規範。(圖/記者張瀞勻攝)

為保障民眾購屋權益,地方政府每年都會查核業者是否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規範,內政部特別提醒,預售屋契約中常見缺失有「通知交屋期限」、「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驗收」、「保固期限及範圍」及「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等5大項,若建商提供的契約違反規定,民眾可要求改正,或向主管機關檢舉,以保障自身權益。

內政部建議,若民眾發現與建商簽訂的契約條款,違反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民眾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主張無效,同時,建議民眾應拒絕建商以「個別磋商條款」規避契約責任,訂定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文,以維護自身權益。

在「通知交屋期限」方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賣方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且賣方延遲利息為日息萬分之5,但過去在查核時,曾發現業者擅自將「交屋前」的修繕義務,變更為「交屋後」的保固責任,及降低賣方遲延交屋利息數額為萬分之2,以減輕自身交屋及違約的責任。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方面,依規定應列明停車位長、寬、高、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但查核時發現,業者提供的契約,未列明「停車位高度」,也未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容易引發相關紛爭。

「驗收」方面,內政部表示,自來水、電力管線費及瓦斯內管等相關費用,均應由賣方負擔,且交屋保留款應為房地總價5%,但查核時發現,常有業者將瓦斯內管等管線費用轉嫁由消費者負擔,或將總價5%的交屋保留款,降低額度為5萬元。

「保固期限及範圍」方面,內政部指出,房屋的保固期限應是從交屋日起算,結構部分保固15年,且除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賣方均應負責,但查核時發現,業者擅自減列結構保固的「項目」及縮減保固期限,或將保固期限之起算日提前至「取得使用執照日」,並限縮於「可歸責於賣方」。

「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部分,依規定,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2%為限;誤差若超過3%,不論是超過或不足,買方均得解除契約,但查核時發現,業者將「土地」及「停車位」面積誤差,列為不予找補,或限制須於面積「不足」3%,消費者始得解約。

內政部提醒,民眾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不宜輕率,一定要詳閱契約內容,並採用內政部版契約,若發現不動產業者提供的內容違反規定,可要求修改契約條款;同時也可將違規契約送請預售屋建案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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