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聚好散!解除買賣契約做這動作 可省下巨額稅款
買賣不動產若買方在完成交易後決定不買,賣方可視情況和平解約,並要求買方返回所有權登記,可省下稅費和訴訟費用。
買賣不動產常見爭議糾紛,但不動產金額總價高,違約金額也很高,若訴諸法律,還有後續訴訟費、律師費等,曠日廢時也大傷荷包,資深地政士表示,若買賣已完成登記,在銀行貸款撥款前,買方反悔不買,賣方也願意不主張違約,只要返回所有權登記,就能省下巨額負擔。
根據土地法第43條規定,在不動產買賣4大流程,簽約、用印、完稅、點交中,如果還沒有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買、賣雙方,已繳納的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在解除買賣契約後,都可以全額退還給雙方,但登記完成後,就無法辦理退稅。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日前有筆不動產交易,買賣已登記完成,在銀行撥款前,買方去房屋現場複驗,發現屋況和他們的要求不同,要求停止銀行貸款撥款,並請仲介公司幫忙溝通,賣方也從善如流,認為好聚好散,只要買方將產權返還,就不主張買方違約,最後買賣雙方都同意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返還所有權登記。
鄭文在說,和平解除契約後,該如何返還所有權登記,依據內政部96年5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5649號函規定,這個案件可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返還所有權為的方式還給賣方,屆時,可免課徵契稅,因為是在同一年度,所以也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為買賣雙方,再省下一筆鉅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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