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未成年子女想各別用房地合一租稅優惠 國稅局:得符合這條件
交易不動產,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相關條件者,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免納所得稅的條件包括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但有民眾詢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分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國稅局表示,根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適用本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3目有關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時,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
國稅局舉例,民眾吳先生在2016年2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500萬元,於2023年1月10日出售,售價25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吳先生課稅所得=成交價額2,500萬元-成本1,500萬元-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890萬元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89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10%稅率=49萬元。
國稅局表示,該案例在今年度出售該房地,已申請適用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未來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任一人於6年內就不得再適用此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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