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新修訂 租賃期間房東不得漲租金
內政部新修訂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新修訂法規重點,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調漲租金、出租人於簽約前應提供承租人至少3日契約審閱期等。
租屋族與房東都需注意,內政部於今年2月8日修訂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明定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新修訂法規重點,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調漲租金、出租人於簽約前應提供承租人至少3日契約審閱期、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等,提醒租屋族注意,勿讓自身權益睡著。
台南市政府法制處表示,本次修正已明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修法後租賃雙方發生租屋爭議,承租人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調解,解決之前無法對個人房東藉由消費者保護法主張權益的困境,對承租人的保障更為有利。
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修法後租賃雙方發生租屋爭議,承租人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調解。(圖:台南市府提供)
依內政部訂定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109年8月26日公告修正之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出租人於簽約前應提供承租人至少3日契約審閱期;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調漲租金;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租屋電費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另外不得要求承租人放棄契約審閱期或不得遷入戶籍;至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原則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損壞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造成,出租人可不負修繕義務;又除承租人有法定事由,例如未繳租金或管理費達2個月租金額,或雙方於簽約時有特別約定外,出租人不得提前終止租約。
若是出租人提供之定型化契約,其條款不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除該條款無效外,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令其限期改正,如屆期未改正,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建議承租人簽約時應留意契約書是否為內政部所定109年8月26日最新版本,內容有無違反上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至退租時常衍生之返還房屋及押金扣抵等爭議,雙方於承租時可簽署「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並以拍照或錄影方式存證,以利房屋返還點交時屋況責任的釐清。而有關房屋自然耗損與折舊問題,如承租人已依約定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出租人即不能認租賃物有變更或毀損進而扣抵押金。
法制處呼籲,承租人簽約前應詳閱契約內容,了解相關資訊,如租約內容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符合,可請出租人修改後再簽約,事前多用心日後權益免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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