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解編重劃需注意關鍵時間點 個別土地分配異議也沒輒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參與市地重劃,在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滿時即為確定,其土地分配結果,不受個別土地分配異議之影響,已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為推動還地於民政策與土地正義,近來各地政府紛紛針對公設保留地,檢討開發需求後,陸續解編或加以重劃開發,但是,地主必須多注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參與市地重劃,在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滿時即為確定,其土地分配結果,不受個別土地分配異議之影響,已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營建署說明,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等10項用地,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
又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列為共同負擔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同辦法第31條第1項第7款規定,重劃前土地位於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分配位置由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分配公告期間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因重劃後,私有土地依法不能分配於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上,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分配結果提出異議,於土地分配公告期滿後,因異議致重劃後分配之可建築土地標示尚未確定,土地登記簿仍保留重劃前土地標示,僅為保障相關權利人權益及作為未來變更土地分配結果,需重新計算負擔及分配面積之用,並不影響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取得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之所有權。
營建署表示,因此,公共設施用地參與市地重劃,其土地分配結果,不受個別土地分配異議之影響,於公告期滿時即為確定,已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至於個案是否能認屬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涉及個案事實查證事宜,仍應由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依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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