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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件的遺囑信託房地 可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與房屋稅

2023/05/09 18:39文/記者林耀文

受託代管的房地,在信託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如該土地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年邁多病的老張,最近相當擔憂身故後,身心障礙的兒子小張無法經濟自理,所以日前將自己的房屋及土地,委託於好友老陳的名下代為管理,並以繼承人小張為受益人成立遺囑信託。由於信託期間,房地的所有權人是登記在受託人老陳名下,只有受益人小張設籍使用,也無營業、出租情形,該信託期間所受託之房屋及土地,是否能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

對此,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委託人成立遺囑信託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在他死亡後,遺產可以用信託的方式交給受託人管理處分,以確保遺產可以依照委託人生前的規劃來運用,使受益人能夠享受到信託財產。

依財政部規定,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之遺囑信託,只要在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是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該信託目的,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

所以上述老陳受託代管的房地,在信託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如該土地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該地上房屋其他要件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則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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