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出售道路用地時 符合這些規定 居然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2023/06/05 14:46文/記者林耀文

出售作道路使用之土地,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徵收前移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或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交通用地,徵收前移轉,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於申報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出售作道路使用之土地,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徵收前移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或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交通用地,徵收前移轉,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於申報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近來政府為落實還地於民政策,陸續針對公設用地進行解編動作,不少原地主紛紛向稅務機關詢問,「我的土地被作道路使用,出售時還要繳土地增值稅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出售作道路使用之土地,有以下二種情形可申請減免土地增值稅。 一、位於都市土地範圍內,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公共設施用地別為道路用地),徵收前移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於申報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二、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作公共設施道路使用,且使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徵收前移轉,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於申報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前二項免徵規定,土地嗣後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供公共設施使用,以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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