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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友賣房收取介紹費也要報稅?國稅局解釋算法

2023/11/13 22:21文/記者朱語蕎

個人仲介獲取的佣金收入或酬勞,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買賣房屋若透過房仲或個人居間進行交易,通常會支付一筆仲介費用,而個人仲介獲取的佣金收入或酬勞,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甲君透過乙君出售名下不動產,由丙君以2000萬元價格購買,乙君也協助甲君辦理相關簽約事宜,之後乙君於2021年取得甲君給付的報酬60萬元。
但因乙君未能舉證相關費用,且不知如何申報所得,向國稅局詢問後,依財政部發布之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後,申報202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48萬元〔60萬元x(1-20%)〕,併同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報納稅。
國稅局表示,房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習慣,通常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可依佣金收入的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他人買賣房地所取得的收入,要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以免漏報該項所得,經查獲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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