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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土地適用自用住宅土增稅優惠 須注意前一年基準日期以免白搭

2023/11/30 18:50文/記者林耀文

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條件,必須以房地交易日期計算前一年都必須自住使用,基準日前一年內,若出租或營業,都無法適用優惠稅率。

老陳日前才將一戶屏東市區老舊透天出售,打算搬回台東鄉下退休定居,沒想到過戶時申請土增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卻因半年多前曾短暫租賃給鄰居暫住,慘遭稅捐單位打回票。稅捐專家指出,因土地稅法規定,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條件,必須以房地交易日期計算前一年都必須自住使用,基準日前一年內,若出租或營業,都無法適用優惠稅率。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如果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才可以適用。

其中「出售前一年內」期間計算基準日之認定包括,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為準。另外,法院拍賣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為準。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屏縣府財稅局舉例,若是土地所有權人於112年11月17日訂立買賣契約,112年11月20日申報移轉現值,則出售前一年內期間為111年11月18日至112年11月17日。倘至112年12月2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則出售前一年內期間為111年12月21日至1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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