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預售屋買賣逃漏稅 國稅局嚴查

2016/11/21 11:06文/記者馮牧群

國稅局以各式管道蒐集資料並追查金流,預售屋交易逃漏稅將難逃法眼。

房地產景氣低迷,銀行房屋貸款條件趨嚴,投資房地產成本持續上升,預售屋交易時,買方若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價款,賣方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日期的所屬年度,申報繳納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國稅局將以各種管道嚴查逃漏稅,北部已出現補繳稅額並遭罰款的案例。

 

預售屋尾款交易所得 應申報綜所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國稅局除透過建商、代銷、仲介業、各縣市政府、網路、報載等管道蒐集資料,並調查資金流程查核交易情形,以遏止刻意炒作房地產賺取差價而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的狀況。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所有權前即出售是屬於權利移轉,非屬於不動產買賣,依所得法規定,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相關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所稅。

 

以近期發生的案例來看,A君於2012年向某建商購買預售屋,並陸續繳納價款,但2014年該案完工後,第一次移轉登記的所有權人卻為B君,國稅局查核後發現A君2013年9月與B君簽訂預售屋讓受契約書,經建商同意將其購買預售屋權利轉讓,依照契約內容,該預售屋成交價1000萬元,B君分別於2013年9月、12月及2014年1月轉帳支付300萬元、300萬元及400萬元,但A君2014年綜所稅未申報該筆出售預售屋權利的財產交易所得,除補徵稅額外,依所得稅法還要罰款。                     

 

國稅局提醒,轉讓預售屋的權利所得應以交付尾款日所屬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若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規,導致短、漏報繳稅款,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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