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為非農用地仍作農業使用 有「這條件」秒省400萬稅額
非農用地作農業使用,符合規定仍可免徵遺產稅及贈與稅。(資料照)
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仍作為農業使用,是否依然可免徵遺產稅和贈與稅。
對此,台北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仍作農業使用且符合條件者,可依遺產及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並作農業使用者,可以申請免徵遺產稅。
但若該土地因都市計劃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又受限「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惟尚未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而繼續維持作原來農業使用者,依同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亦享有農業用地之相同租稅優惠。
但如已依法編定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且已可依編定後之使用地類別使用時,即使土地所有權人仍作農業使用,就無法享有免徵遺產稅規定。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遺有1筆使用分區為「中心商業區」之都市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繼承人於申報時檢附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地方政府城鄉發展局公文書載,有該土地業擬定細部計畫。
但因其區段徵收計畫尚未公告,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等文件,主張農用扣除額2000萬元,經該局核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准予扣除,依該案遺產稅適用稅率20%計算,節省稅額400萬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列報土地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應同時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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