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土計畫114年實施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補正期限將限縮
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即將於114年4月30日公告,現行開發許可制度將改為使用許可制度,現行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案件之補正期限與展延次數,自今(113)年5月1日起限縮第二類案件之補正期限為2個月、第三類案件之補正期限為1個月,且各類案件均不得展延。
因應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即將於114年4月30日公告,現行開發許可制度將改為使用許可制度,依內政部函釋,有關現行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案件之補正期限與展延次數,各按補正情形分類將自今(113)年5月1日起限縮第二類案件之補正期限為2個月、第三類案件之補正期限為1個月,且各類案件均不得展延。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表示,申請人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案件若屬特定開發類型或累計面積規模達2公頃者,除向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旅館事業為觀光旅遊主管機關)申請興辦事業計畫外,尚須向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開發計畫之申請,並於申請後如有需補正事項,按不同審查階段分3類案件規定限期補正及不得展延。
地政處說明,第一類案件為「書圖審查形式要件」查核階段之案件,此階段除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外,尚須取得用水、用電及廢棄物清運等相關事業機構同意配合文件,若有缺漏相關書圖文件者,給予1個月補正期限,不得展延。
第二類案件為「進入專案小組」審查階段之案件,經專案小組委員審議後須依委員意見補充及修正開發計畫,或因併行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規劃書等未能終結者,給予2個月補正期限不得展延。
第三類案件為「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階段之案件,經提送區域計畫委員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之專責審議小組)審查後,需依決議修正開發計畫書圖者,給予1個月補正期限,不得展延。
地政處補充,以上各類案件補正期限亦不得超過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114年5月1日),屆期不補正者,以「駁回」處理,請申請人務必掌握補正期限,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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