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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漏房地合一稅遭強制執行 財產經禁止處分登記 須這樣做才有解

2024/04/29 20:55文/記者林耀文

納稅義務人因滯欠房地合一稅款,名下財產經禁止處分登記,須待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擔保始可塗銷。

小陳去年投資高雄市區大樓獲利,卻想要逃避房地合一稅,反遭稅捐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禁止他名下財產移轉,即使小陳申請分期付款納稅,也不行解除禁止處分登記,他只好向熟稔稅務的朋友請教,原來需提供足額擔保,才能先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以順利處分財產,再將欠稅繳納完畢。

國稅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款,名下財產經禁止處分登記,須待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擔保始可塗銷。該擔保品為本人提供者,應檢具提供擔保品之申請書;若由第三人提供,則另外填寫第三人擔保同意書及擔保具結書,於擔保品設定質權或抵押權後,即可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稅務專家說,小陳經國稅局核定課徵房地合一稅新臺幣20萬元,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同時為保全稅捐對小陳名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小陳雖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且每期皆如期繳納,因該筆欠稅尚未全數繳清,仍屬欠繳應納稅捐,須小陳繳清欠稅款或提供本人(第三人)相當欠稅款之財產設定擔保後即可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稅務專家也提醒,應納稅款應在繳納期限內繳納或提供足額擔保,避免財產受禁止處分,影響移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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