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租地蓋接待中心 地主竟得幫繳契稅?稅務局說分明
土地租給建商並由建商擔任起造人興建接待中心,為何地主仍需繳納契稅原因,稅務局對此解釋。(資料照)
在自家土地興建房屋,是否需要繳納契稅?日前新竹市一名周姓老伯,在市區商圈持有一塊方正建地,被建設公司看上要承租當接待中心使用,沒想到在完工後,周老伯卻收到契稅繳納通知。
周老伯持有的土地面積約350平方公尺,長期閒置未使用,建設公司覺得地點不錯,向周老伯承租要建預售屋接待中心使用,並約定由建設公司負責出資興建房屋,再以工程費用抵付租賃期間租金,並以周老伯為建造執照起造人,沒想到在取得房屋使用執照不久後,周老伯就收到新竹市稅務局輔導申報契稅公文,還須繳納15萬元契稅,讓周老伯不解為何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也是房屋的起造人,還須繳納契稅?
新竹市稅務局對此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贈與或交換等原因,以承受人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換言之,起造人如非實際出資興建房屋者,於房屋建造完成前,因買賣等原因而登記為建造及使用執照起造人,就應該由起造人申報契稅。
稅務局說明,周老伯出租市區建地,約定由建設公司出資興建,將工程費用抵付租賃期間租金,相當於周老伯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所有權,依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因此,周老伯雖非直接以買賣、贈與或交換等原因登記為建造及使用執照起造人,但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仍應依買賣契稅稅率申報,因興建完成的接待中心房屋現值250萬元,按6%買賣稅率計算,應繳納15萬元的契稅。
稅務局提醒,如非自己出資興建房屋,而是因買賣、贈與或交換等原因,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應主動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6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每逾期3日申報將會被加徵1%的怠報金,最多會被加徵10%,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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