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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下修成年為18歲 土增稅「一生一屋」適用條件需注意差很大

2024/06/25 19:30文/記者林耀文

已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再次出售土地,如符合一生一屋之規定,仍可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老王長居在屏東市區,並曾幾次買賣房產,也使用過土增稅「一生一屋」優惠,聽朋友說,只要符合自住、設籍等幾個條件,仍有機會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目前房子已居住6年且設籍,卻登記在女兒名下,今年已滿19歲,因此向稅務人員詢問,是否能再適用土增稅「一生一屋」優惠。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已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再次出售土地,如符合一生一屋之規定,仍可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生一屋」適用條件包括1.出售土地面積限制為都市土地15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350平方公尺以內。2.建物持有限制為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3.土地持有限制:出售前「持有該筆土地6年以上」。4.戶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地設有戶籍「連續滿6年」。5.使用情形限制:「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包含公益出租人或社會住宅)。

稅務專家提醒,自112年起民法成年從20歲修正為18歲,將影響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適用要件,舉例來說,王先生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一生一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地上建物為19歲女兒所有,或僅有19歲女兒於該地設立戶籍登記連續滿6年,於112年以後出售土地,因19歲女兒為成年子女,將不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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