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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將清查視為農地核准不課徵土增稅案件 未農用將不再優惠

2024/07/02 22:20文/記者林耀文

近期內各地方稅務局針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視為農地)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進行使用情形清查,若查出農地違規使用,又未於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日後再移轉時,即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針對視為農地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各地方稅務局紛紛將從近期內,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視為農地)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進行使用情形清查,若查出農地違規使用,又未於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日後再移轉時,即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國稅局指出,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移轉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土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即使於再移轉時取得公所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專家提醒,針對視為農地已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均會辦理列管及定期清查,若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例如興建建築改良物、舖設水泥地當停車場使用等,又未於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或雖已在期限內恢復又再次有未作農用情事,再移轉時即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則說,若是民眾取得此類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如有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請務必在期限內恢復,以免將來移轉時增加土地增值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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