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新制正式上路 房東超收電費屬違法 限期拒不改最高罰50萬元
南市府地政局推出「百年樹人。地政領航」計畫,透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至高中職、大專院校辦理講座,並宣導校外租屋安全、簽約注意事項、糾紛解決管道等面向,提升學生對於租賃權益相關意識,強化學生校外賃居安全。(圖:南市府地政局提供)
內政部日前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新制,113年7月15日起正式上路,台南市府呼籲房東,未來租屋電費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而非以用電度數計算者,電費收取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
台南市長黃偉哲表示,房東未依照內政部所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向房客超收電費即屬違法,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至30萬元罰鍰,如仍拒不改正,則可加重處罰最高處50萬元罰鍰。市民遇有違法情形可向地政局檢舉,如有相關租屋相關糾紛,則可向本府消保官提出消費爭議申訴,市府各相關單位並將加強辦理租賃契約書查核,以確保租屋族電費權益保障。
地政局長陳淑美提醒,113年7月15日起所簽訂之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新制,舊約不會溯及適用,但若經過租賃雙方同意,仍可以重新約定適用新制。租屋電費新制主要使租屋電費的收取更加合理公平,並減少超收電費的爭議。
新制規定有2大重點:一、電費計收標準:除了每度電費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收取的電費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外,公共設施的電費如果沒有分攤併入租屋電費單內,房東也不可以額外收取。二、租屋電費資訊:房東在收取電費時,應提供租屋電費資訊給房客知悉,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
陳淑美進一步說明,鑑於近年學生因租屋產生的安全及糾紛問題愈來愈多,地政局推出「百年樹人。地政領航」計畫,透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至高中職、大專院校辦理講座,並宣導校外租屋安全、簽約注意事項、糾紛解決管道等面向,提升學生對於租賃權益相關意識,強化學生校外賃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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