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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贈與配偶2年內過世 注意遺產稅與贈與稅負擔規定大不同

2024/07/18 17:55文/記者林耀文

農業用地贈與配偶,視贈與時是否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和遺產稅申報大不同,其中贈與時已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若是受贈配偶自受贈後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可免將該農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農業用地贈與配偶,視贈與時是否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和遺產稅申報大不同,其中贈與時已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若是受贈配偶自受贈後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可免將該農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老王長年務農,在台南擁有約3分農地耕作,因老王年邁多病,去年即將農地贈與新住民配偶後,卻不幸在今年過年前病逝,配偶聽朋友說,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農業用地,因配偶間財產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但也聽熟稔稅務的朋友說,贈與人死亡時,該贈與的農地,應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仍須注意這些時間點。

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贈與配偶,視贈與時是否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和遺產稅申報大不同,其中贈與時已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若是受贈配偶自受贈後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可免將該農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但是受贈配偶自受贈後,並未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因配偶間之贈與依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追繳贈與稅,惟應將該農業用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繼承發生時,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者,仍可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5年。

稅務專家提醒,另外一種情形,贈與時未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則應將該農業用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繼承發生時確作農業使用者,亦可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5年。

值得注意的是,國稅局仍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如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者,將追繳應納稅賦,納稅義務人應留意作農業使用情形,以免遭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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