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將清查被視為農地不課徵土增稅案 違規又未恢復農用事情大條
各地方政府稅務單位自即日起,將陸續針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視為農地」已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將開始清查土地是否有持續作農業使用。
為維護租稅公平,各地方政府稅務單位自即日起,將陸續針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視為農地」已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將開始清查土地是否有持續作農業使用。稅務專家提醒,如地主被查獲未做農業使用,務必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且不能有再次未作農用情形,否則將不再享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國稅局指出,什麼是「視為農地」?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何時變更,只要符合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或是「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能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的土地,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認定為「視為農地」,土地移轉時得申請享有該次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稅務專家特別提醒,清查期間如發現此類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國稅局將要求地主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若未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未來再移轉時,即使取得地方政府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不能再享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未來視為農地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將以該筆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計算起點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地主要負擔的土地增值稅不輕,提醒民眾列管之土地務必要農用,如被查獲亦務必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且不能有再次未作農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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