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享有優惠土增稅 可善用重劃第一次移轉減徵4成、贈與或交換
配偶間相互贈與的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新重劃土地以後再出售時,仍可以扣除重劃費用,並享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的優惠。
台南市近年來持續推動公辦市地重劃與公設保留地解編作業,還地於民且帶動區域發展,老陳在安南區有一筆土地今年度辦理重劃完成,未來預計要將土地贈與給太太,卻又擔心會造成土增稅負擔大幅增加,因此洽詢稅務人員,詢問太太取得新重劃土地以後再出售時,是否可以扣除重劃費用,並享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的優惠?
針對這種案例,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的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給第三人時,則應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陳先生與太太間相互贈與土地若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為夫妻贈與當下暫時不課徵土增稅,其前次移轉現值(原地價)並未異動,所以再移轉給第三人計課土地增值稅時,陳太太仍可以適用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除重劃負擔費用及依同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喔!
另外,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也就是「交換」視同「買賣」,雙方不是按土地交換差額申報,而是要按各自移轉土地持分申報現值。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也說,若交換的土地面積未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其中1人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在交換的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即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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