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過世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繼承 日後售地負擔土增稅差很大
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雖可節省遺產稅,但是若土地漲價幅度過大,有可能導致出售該土地時繳納高額土地增值稅。
老陳在15年前取得台南鄉下一筆土地,因年邁久病於3年前過世,配偶阿芳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筆土地,今年過年後將該土地賣給老李,沒想到稅務人員告知,若當年以繼承方式,日後售地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反而較低,讓阿芳頗感心情鬱悶。
對此,南市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被繼承人之土地,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地再出售時所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原地價認定,是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即被繼承人)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若以「繼承」方式取得之土地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公告現值為原地價,二種取得方式所計徵之土地增值稅大不同。
稅務專家針對此案例分析,某地於民國88、100、113年公告土地現值總額分別為50、150、300萬元。老陳於88年間取得該土地,並於100年間過世。配偶阿芳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地,復於113年售與第三人老李。
該地雖於100年間移轉予阿芳,因原地價之認定須以老陳取得該土地時為基準(即50萬元),故以土地漲價總數額250萬元(300萬元─50萬元)計算土地增值稅,相對於以「繼承」取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50萬元(300萬元─150萬元)較高。
也就是說,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方式取得土地僅是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繼承」方式取得有別。財稅局貼心提醒,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雖可節省遺產稅,但是若土地漲價幅度過大,有可能導致出售該土地時繳納高額土地增值稅,建議民眾事先做好完整稅務規劃,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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