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隔年誤作「這件事」90萬抵稅額被討回
國稅局提醒,換屋後如重購的自住房地,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將會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換屋族要注意,個人房地合一稅制申請重購自住房地的稅額扣抵或退還,如重購的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將會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甲君於2021年4月間因買賣而登記取得A房地,並於同年10月間出售A房地後另購買B房地,甲君申報2021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列報出售A房地之應納稅額90餘萬元,同額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但經該局查得B房地於2022年間出租給第三人乙君,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規定,重行核定應補稅額90餘萬元。甲君雖主張B房地並無出租情事,但國稅局查得乙君承租B房地之租賃契約及租金支付證明,且乙君於2022年間,也將戶籍遷入B房地,證明乙君確實有承租並居住於B房地的事實,因而認定甲君重購的B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用途,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之要件,追繳原扣抵稅額。
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要件,係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房地供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限定該等房地應以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範圍。
基於此項條件,立法者為避免投機行為,規定自重購後5年內如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國稅局呼籲,民眾如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除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須有實際居住之事實,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外,且應注意重購之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以免遭稽徵機關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俾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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