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重購退稅須符合自住條件 但用水被列為這種用戶 退稅申請將慘遭否決
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房地合一稅額扣抵或退還,但需具「實際居住的事實」,用水情形註記為「空戶」,用電亦為少許度數,恐將遭國稅局認定無居住之事實與自住房地規定不符。
老王5年前在高市三民區購入一間3房中古屋且遷入戶籍,隔年將該3房售出,2年內又買下左營區3房附帶平面車位的新大樓,打算申請適用房地合一重購稅額扣抵或退還,因此向稅務單位詢問須符合哪些條件,才能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為保障自住需求,避免因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而降低個人重購房地的能力,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房地合一稅額扣抵或退還。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的優惠,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2、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3、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而所謂之「居住」,則需具「實際居住的事實」,方符合適用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老王於108年11月11日購買A屋並遷入戶籍,又於109年12月24日出售A屋,依規定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後於111年5月17日購買B屋,申請退還已繳納之房地合一稅。
惟該局查核發現老王持有A屋期間用水情形註記為「空戶」,用電亦為少許度數,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而言,老王持有期間顯無實際居住事實,雖其本人戶籍設於A屋且該屋無出租及營業情形,然而無居住之事實與自住房地規定不符,因此否准其重購退稅之申請。
稅務專家提醒,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個人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如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依稅法規定,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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