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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控制何時往生「連續繼承」房地合一稅放寬 持有時間改這樣算

2024/10/23 17:41文/記者朱語蕎

財政部放寬「連續繼承」房地的持有計算時間,可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財政部放寬「連續繼承」房地的持有計算時間,可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房地合一稅開徵後,短期內交易會被課以重稅,不過,國稅局表示,因繼承取得的房產,因無法控制取得時間,已放寬「連續繼承」而取得的房地,可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地方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適用稅率及自住房地優惠之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但因繼承取得房地,對繼承人而言,其取得時點非人為所能控制,若繼承人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較高稅率,未盡合理。

因此,財政部於去年年11月2日發布解釋,放寬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之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稅率〕,以兼顧情理並保障繼承人權益。

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甲君之母於民國85年購入A房地,甲母於民國107年過世後,由甲父繼承A房地,嗣甲父於民國111年3月過世,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民國113年2月出售,依前述法令規定,於計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時,得併計甲母與甲父之持有期間,經計算持有期間合計已超過10年,得適用稅率15%。

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者,不論獲利或虧損,都應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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