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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囤房稅2.0議會三讀通過 溯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114年期房屋稅開徵適用

2024/10/23 21:25文/記者林耀文

屏東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條文於10月17日經縣議會三讀通過,溯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114年期5月開徵的房屋稅即適用修正後規定。屏東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條文於10月17日經縣議會三讀通過,溯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114年期5月開徵的房屋稅即適用修正後規定。

為落實居住正義及合理化房屋稅負,屏東縣政府財稅局依照財政部公告之稅率級距基準,修正屏東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條文於10月17日經縣議會三讀通過,溯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114年期5月開徵的房屋稅即適用修正後規定。

財稅局表示,在自住房屋部分,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持有3戶以內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稅率為1.2%。除上述要件外,若僅持有1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本縣公告之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為1%。

非自住房屋部分適用差別稅率,持有1戶者2.6%、2至4戶者每戶3.2%、5至6戶者每戶3.8%、7戶以上者每戶4.8%。若將房屋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則可適用較低的1.5%至2.4%稅率。

另為鼓勵建商加速釋出房屋,待銷售房屋按持有期間課徵差別稅率,持有2年以內適用較低稅率2%至2.4%,持有2年以上適用較高稅率3.6%至4.8%。

稅務專家提醒,民眾若是在114年3月24日前沒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戶籍登記的房屋,將自114年期(也就是明年5月份收到的房屋稅單)開始,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6%以上)課徵房屋稅,稅額會較自住房屋(1.2%)至少增加1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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