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自住且2年內換屋買賣 卻遭國稅局以「買新賣新」不符規定補徵房地合一稅
民眾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須注意符合買新賣舊原則,意即買新賣新不得適用重購退稅之租稅優惠。
小李3年前在鳳山華鳳特區買下一戶大樓2房自住,2年前又在三民區覺民商圈購入一戶3房並將老婆戶籍遷入,去年小李手頭較吃緊,因此在年底就將購入一年的三民區大樓3房售出,並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退稅,沒想到居然遭國稅局以「買新賣新」不符法令規定而否准,還須補徵稅額,讓小李感到相當懊悔!
國稅局指出,重購自住房地可扣抵或退還已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規定,係避免有重購自住房地需求之民眾,因出售舊自住房地之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以減輕其換屋負擔,並落實保障自住權益。民眾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須符合買新賣舊原則,意即買新賣新不得適用重購退稅之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無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皆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移轉登記時間的間隔須在2年內。
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6月間取得A屋,嗣後於111年12月間購入B屋,旋於112年7月間出售B屋,甲君先後於兩屋均設有戶籍,並主張有居住事實。甲君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自行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惟甲君購買B屋出售B屋時,仍持有A屋,即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此種「買新賣新」之交易型態,與前揭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之規定不符,乃否准甲君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補徵稅額。
稅務專家提醒,納稅人出售舊房地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如重購之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已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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