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了戶籍曾短暫遷出 以為自住滿6年 扣除移轉成本還遭補課20%稅率的房地合一稅
注意個人出售設籍未連續滿6年之房地,縱然持有及居住該房地已連續滿6年,亦不符合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適用要件,因此必須補課房地合一稅。
小王在6年多前在高市三民區購買大樓3房自住,忘了4年前曾將戶籍短暫遷出,今年初小王以為一直住在自家房屋也住滿6年,應可享有400萬元的免稅額,因此今年3月售屋後申請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稅率,沒想到居然遭國稅局以個人出售設籍未連續滿6年之房地,縱然持有及居住該房地已連續滿6年,亦不符合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適用要件,因此必須補課20%稅率的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持有的房屋土地,想要享有新臺幣400萬元的免稅所得額,及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的租稅優惠,首要條件須持有滿6年且須符合「自住」的要件,才可適用。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者,才可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則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
稅務專家以小王案例分析,小王於106年8月以590萬元購買高雄市三民區大樓3房,並將戶籍遷入,於今年3月以860萬元出售,可減除移轉費用25萬元,小王因此申報房地合一稅,主張適用自住房地優惠,雖然小王設有戶籍並持有三民區3房已滿6年,但曾短暫將戶籍遷出,認定未符合自住要件,無法適用自住房地優惠,以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所適用稅率20%,依規定予以補稅49萬元【(成交價860萬元-取得成本59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25萬元)×適用稅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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