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金A!20年後天降遺產 代書揭:「這身分」也有繼承權
養子女也可繼承養父母遺產,但要注意繼承時間,若是發生在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只能繼承婚生子女之2分之1。(記者朱語蕎)
養子女可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嗎?日前有民眾在母親往生20年後,突然有陌生人敲門請他去繼承遺產,擔心是詐騙行為,趕緊求助地政士協助。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到,該名個案的母親於20年前往生,兒女們跟娘家親戚們就此沒有再連絡,而他的母親從小就被收養,對於養父的遺產有無繼承權,攸關這個案件如何進行。
鄭文在說,依照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38 點:「日據時期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養之異性幼女,縱本姓上冠以養家之姓,其與養家僅有姻親關係,並無擬制血親關係,性質與養女有別,對養家財產不得繼承,而與其本生父母互有繼承權。」
也就是說,母親如果是媳婦仔,就沒有繼承權;如果是養女就有繼承權。經查,母親確實是養女不是媳婦仔,所以,身價大不同。
鄭文在表示,在辦理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所有權人已經往生,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才能後續辦理後續買賣所有權登記,而在製作「繼承系統表」時,也深怕任何閃失,讓家族發生爭議,幸好最終成就了這樁好事。
在確認母親有繼承權後,因為母親已經往生,所以繼承權由子女們再轉繼承,繼受母親的權利。依照目前的民法規定,養子女的繼承權和親生子女的繼承權並沒有差別,所以繼承應繼分應該相同,偏偏該案件的繼承時間是發生在民國60年間,為此又衍生了不同的法律關係。
鄭文在表示,依照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9點:「繼承開始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依修正前民法第1142條第2項『養子女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2分之1』之規定主張繼承者,以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共同繼承養父母之遺產時,始有其適用。」
所以,母親的遺產分配僅能取得婚生子女的一半,無法比照婚生子女取得一樣的繼承權,又是另外一門學問。
早期的土地登記制度和戶政事務所戶籍系統都沒有完整的電腦化,所以產生了意外的遺產繼承,鄭文在提醒,如果有相關的困擾,記得利用現在的戶政事務所及地政事務所電腦系統,「順藤摸瓜」或許會有意外的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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