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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相互交換 取回土地與原持有土地有價差 注意這種稅恐將跑不掉

2025/02/05 11:50文/記者林耀文

土地相互交換,取回土地與原持有土地有價差時,其差額應課徵贈與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即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土地相互交換,取回土地與原持有土地有價差時,其差額應課徵贈與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即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老李將屆退休,打算回到鄉下自建房屋居住,因其土地未臨道路,但是老李想用他的A土地跟鄰地所有權人交換臨近道路之B土地,老李擔心交換土地價值不相等,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又同法第5條第2款明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因此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交換,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相等時,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依前揭規定係屬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情形,其差額應課徵贈與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即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稅務專家分析,老李114年度以所有A地跟鄰地所有權人交換B地,A地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萬2,000元,土地價值為1200萬元;B土地面積為670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萬4,000元,土地價值為938萬元,交換結果因老李取回B土地價值較原持有A土地價值少262萬元,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老李應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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