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大改革!取消按月計徵 買賣過戶漏了這細節恐當冤大頭
稅務局說明,2025年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於2025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1個月內1次徵收。(圖/資料照)
去年7月1日開始適用的房屋稅新法,其中一項重大變革就是將原本「按月計徵」的房屋稅改為「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底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每年的2月28日(或2月29日)的房屋所有人為當年度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專家提醒,若是買賣,交易日期非常關鍵,尤其當屋主原為非自住,買家為自住時,房屋稅落差恐怕非常大。
舉例來說,陳先生在2025年2月20日訂約出售甲房屋給吳小姐, 如果在2025年2月28日仍未完成買賣移轉登記的話,亦即 2月28日當日的房屋所有權人仍為陳先生,則2025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為陳先生,應由陳先生負責繳納全年房屋稅。
反之,若2025年2月28日已將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給吳小姐,則吳小姐就必須負責繳納2025年全年的房屋稅,但須留意的是,若陳先生非自住,吳小姐為自住使用,後者得繳納非自住稅率增加到2%以上,相較於自住稅率1.0%或1.2%,稅負最高恐怕大增一倍。
稅務局說明,2025年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於2025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1個月內1次徵收。新制房屋稅自2024年7月起實施後,房屋若在年度中所有權移轉,稅務局不再按月課徵房屋稅,而是由當年期2月底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特別提醒注意的是,若於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的房屋,該期間房屋稅則併入「次年期」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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