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農地想轉售注意「這期限」 小心遭追繳遺產稅
繼承農用農地可免徵遺產稅,但日後若要出售,要注意管制期限,以免遭追繳稅金。(本報資料照)
有民眾在繼承農地後,經多年後想移轉出售,原本免徵遺產稅的土地,竟然差點得補繳,讓他相當不解。
對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者,該筆土地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承受的繼承人或受遺贈必須要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想要出售,應注意該管制期間。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本文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遺產總額得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上開免徵遺產稅農地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7576781號函規定,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4月10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109年6月5日申報遺產稅,經核定其中1筆土地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乙君於109年10月6日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於110年1月7日辦妥繼承登記。
經核算該筆農地農用管制期限屆滿日為114年4月9日,計算自甲君109年4月10日死亡日起算5年,所以乙君如想要出售該農地,又不會遭補徵遺產稅,必須於該管制期限屆滿後始出售及辦理移轉登記者,才可以依法免除應補徵之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繼承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倘於5年農業使用之管制期間內出售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將遭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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