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內連續繼承可免遺產稅? 他遇「這情況」反得多繳稅
5年內連續繼承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免徵遺產稅。(資料照)
民眾李先生的母親、父親先後在5年內死亡,在申報父親遺產稅時,將父親繼承自母親遺產的一筆土地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但經國稅局查得其母親的遺產未達課徵遺產稅標準而免繳遺產稅,已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案,因此將該筆土地改列遺產總額課稅,讓李先生相當不服。
李先生因此復查主張其母親遺產稅業經申報核定為免稅,本質屬已完納遺產稅(稅額零元)案件,若將該筆土地改列遺產總額課稅,即有重複計稅之虞。
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應以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已完納遺產稅者為限。
國稅局表示,該條款自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完納遺產稅為限,且所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為要件,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
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像是未達課徵標準,即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從而亦無該條款之適用,因此駁回李先生的復查申請。
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有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繳納遺產稅情事者,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該遺產稅繳清證明資料,其中只有已付過遺產稅的資產,才不會再被列入遺產清單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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