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別鑽漏洞!他贈公設保留地想「避稅」 反被加徵15%滯納金

2025/03/19 21:48文/記者朱語蕎

贈與配偶直系親屬公設保留地可免贈與稅,但若是為了避稅,則需補繳並追加滯納金。(資料照)贈與配偶直系親屬公設保留地可免贈與稅,但若是為了避稅,則需補繳並追加滯納金。(資料照)
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配偶或直系血親,可免徵贈與稅,但若是取巧安排移轉應稅財產藉以避稅,若經國稅局查獲,除須補徵稅款外,還得按補稅金額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國稅局表示,民眾徐先生於去年6月間申報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孫子,國稅局依申報資料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但孫子在受贈次月馬上將該筆土地以買賣移轉給建商,實價登錄價款2000多萬元。
經國稅局查徐先生在立約贈與孫子土地同時,也與建商簽定買賣契約,當孫子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就將土地移轉予建商並收取價款,乃認定徐先生是利用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之外觀形式,使孫子實際獲得出售土地價款2000餘萬元,國稅局依經濟實質認定徐先生贈與標的為該價款,補徵贈與稅,並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國稅局提醒,藉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實際上贈與應稅財產,依實質課稅原則,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納稅人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贈與稅,以免被認定有租稅規避情事,除補稅外,還要加徵15%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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