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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賣給這種對象 就要繳土增稅 贈與特定對象以為享免稅 5年內出售將遭追繳贈與稅

2025/03/19 19:55文/記者林耀文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移轉給公司法人,仍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移轉給公司法人,仍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老王多年務農,近來考量已老邁體力不支,打算將南部鄉下的三分農地出售,已有開發商打算收購。但聽朋友說,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移轉給公司法人,仍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讓老王對於農地買賣繳納大筆土稅感到苦惱,也思考乾脆將農地贈與孫子,日後再處理賣地事宜。

地方稅務局指出,如果將土地移轉給自然人時,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就可以適用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移轉給公司法人,縱使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沒有不課徵的適用。

針對老王打算贈與農地給孫子的稅務負擔方面,稅務人員表示,贈與農地要符合免稅規定,除了受贈對象必須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申報時要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還必須注意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需將該土地繼續供農業使用,若有移轉情形,稽徵機關將對贈與人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值得注意的是,此一規定獎勵受贈人能將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但為防止受贈人於核准免稅後未作農業使用、廢耕、移轉,而失去租稅獎勵目的,所以對免稅的農地有管制5年的規定,除了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形外,一旦在管制期間內發現免稅農地未由受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就會依法對贈與人追繳應納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2月將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2,244萬元的農地贈與其女兒乙君,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辦理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審核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該土地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乙君113年6月間因有資金需求而出售移轉該筆農地所有權,由於乙君已無法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國稅局依法應對贈與人甲君追繳贈與稅200萬元【(2,24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稅務專家提醒,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使用、移轉情形,一旦查得於列管期間移轉或移作其他用途,會通知當事人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無法回復所有權並繼續作農業使用,依法對贈與人追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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