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苦主將可解套? 建商蓋好房子賣不掉 「不可抗力因素」可免稅
囤房稅2.0去年7月上路,今年5月開徵,財政部19日針對建商釋出二大放寬措施以防錯殺!(資料照)
囤房稅2.0去年7月上路,今年5月開徵,財政部19日針對建商釋出二大放寬措施以防錯殺!其一,若建商持有房屋不滿一年,導致隔年開徵時,部分月份適用低稅率、部分高稅率,可一併以低稅率課徵,其次則是在持有期間內發生不可抗力之事由,確會影響房屋銷售進度,致延長持有期間,造成稅負增加,該不可抗力期間可從持有年數中扣除。
財政部說明,為保障起造人納稅權益,19日發布解釋令,對於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的持有房屋年數計算方式,及發生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銷售房屋,該不可抗力期間得予扣除。
1. 自114年期起,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以起課房屋稅當月份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最後1個月(當年6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可依地方政府訂定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2. 前述房屋建造完成當期,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未滿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數相應適用較低級距稅率,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數相應適用較高級距稅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低級距稅率課徵。此外,起造人移轉上述房屋,超過房屋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3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以起造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起課房屋稅當月份至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前1個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依規定稅率課徵。
3. 起造人因2025年期起發生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銷售房屋,依下列規定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核准者,該不可抗力期間得自持有房屋年數中扣除,但須在發生的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如果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起造人之事由,無法在30日內提出申報,應於該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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