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差介紹豪宅成交獲得百萬佣金樂開懷 沒想到這樣做慘遭補稅還面臨罰鍰
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或酬勞,應併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介紹豪宅成交獲得百萬佣收卻未申報所得,遭國稅局查獲,將面對補稅與罰鍰。
小李人脈廣闊且口才頗佳,曾從事過房仲經紀人員,目前則在家裡開設的餐廳幫忙,他經常兼差向朋友圈推銷生活用品,去年初房市景氣加溫,小李因緣之下介紹有錢的好友,成交一戶高雄蛋黃區5千萬元豪宅,賺取百萬元的佣收禮金真開心,小李百萬佣收卻未申報所得,遭國稅局查獲,將面對補稅與罰鍰,讓小李相當懊惱!
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或酬勞,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向買方或賣方收取之仲介報酬屬執行業務收入,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現行一般經紀人為20%)計算必要費用。
稅務專家舉例,老王於113年間出售不動產1筆,成交總價新臺幣5000萬元,老王取得出售不動產價款後,按成交總價2%支付佣金100萬元予介紹人小李,小李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國稅局查獲後,小李主張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該局依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規定,以小李收取佣金收入100萬元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20萬元(100萬元×20%),核算小李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80萬元(100萬元-20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罰鍰。
稅務專家提醒,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民眾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情形,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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