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頒函釋!住家改營業用「這日期」變更 當年度就適用較高稅率
房屋變更使用情形,要注意例外規定。
財政部於2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房屋稅起,房屋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且全年期未再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當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自當年期就適用變更後較高稅率;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財政部表示,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增訂房屋稅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納稅義務人應於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申報,當年期即可適用,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則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這是目前一般情況。
但日前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房屋使用情形若非於年期中變更,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即變更,導致稅額增加,視為例外情況。
財政部舉例,納稅義務人A房屋114年6月30日以前供自住住家用,稅率1.2%,於114年7月1日變更為營業用,稅率3%,且全年期未再變更,則A屋應自115年期起,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應於115年3月22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補充,房屋於課稅期間首日使用情形變更,同一年期中房屋使用情形再多次改變,則應依上述房屋稅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以上述案件為例,A房屋若於115年2月1日恢復為自住住家用,稅率將下降為1.2%,納稅義務人於115年3月23日以前申報者,115年期房屋稅即適用較低稅率1.2%;A房屋倘於115年2月1日為空(閒)置,稅率上升為3.2%,115年期房屋稅仍維持適用營業用稅率,次年116年期房屋稅才適用較高稅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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