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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2.0下月開徵 財部放寬災損房屋減免稅期間

2025/04/01 07:15文/記者朱語蕎

針對因受重大災害而毀損房屋者,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申報房屋災損情形者,可自當年度適用減免。(本報資料照)針對因受重大災害而毀損房屋者,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申報房屋災損情形者,可自當年度適用減免。(本報資料照)
財政部表示,配合去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為即時減輕受災戶租稅負擔並利徵納雙方遵循,避免爭議,於26日發布解釋令,考量災害可能發生於申報截止期限之後,因此放寬申報房屋災損情形者,可自當年度適用減免,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起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都可減免各年期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自114年期起,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符合免徵或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者,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減免各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房屋毀損情形者,自當年期適用。
第二,自114年期起,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減免房屋稅之房屋,以自各該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之減免起算時點,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最後1個月(當年6月)止,計算課稅年數,並據以適用相應的房屋稅減徵比率。
房屋稅減免起算當年期之房屋課稅年數未滿1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低減徵比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減徵。
財政部舉兩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房屋於114年5月1日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達5成以上,該屋於114年期房屋稅減免申報期限以後,即114年3月24日以後受重大災害毀損,預計於115年6月修復完成,則該屋114年期及115年期房屋稅均得免徵。
另一案例是納稅義務人的A房屋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規定,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自該屋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月(113年10月)起算,該屋114年期及115年期房屋稅課稅年數分別為9/12年(113年10月至114年6月,未滿1年)及1又9/12年(113年10月至115年6月),各該年期房屋稅減半徵收。
而該屋116年期房屋稅課稅年數為2又9/12年(113年10月至116年6月),部分月數(115年7月至9月,3個月屬2年以內)適用50%減徵比率,部分月數(115年10月至116年6月,9個月,超過2年)不得減徵房屋稅,因此,116年期房屋稅適用50%減徵比率減徵,即仍得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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