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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屋頂與設備規劃成趨勢 管委會注意 發電設備售電仍需申報營所稅

2025/05/07 11:35文/記者林耀文

大樓建築物設置綠能與光電設備已成為綠能發展新趨勢。但管委會注意,大樓光電發電回售台電公司,必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可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若是仍有所得,再計算應納稅額。大樓建築物設置綠能與光電設備已成為綠能發展新趨勢。但管委會注意,大樓光電發電回售台電公司,必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可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若是仍有所得,再計算應納稅額。

國際綠能趨勢所及,綠色經濟及推行環境永續的綠能發展,成為國家當前重要政策之一,各級地方政府也紛紛配合政策制定再生能源發展相關法規,包括達一定規模之建築物應建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等,大樓建築物設置綠能與光電設備已成為綠能發展新趨勢。但管委會注意,大樓光電發電回售台電公司,必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可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若是仍有所得,再計算應納稅額。

高雄市推動綠能屋頂,藉由中央與市府、台電、業者與民眾通力合作,加速提升高雄太陽光電設置量,以公部門由內而外全面建置光電系統,並鼓勵私有建物及土地申設,打造具再生能源潛力的光電城市,鼓勵民眾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補助金額每峰瓩(kW)從6000~1萬2000元不等,推廣住家結合太陽光電,使屋頂閒置空間活化再利用,不僅可達到室內降溫3至5度,有效減少風扇及冷氣等電費開銷,躉售賺綠金還可增加曬衣空間,使空間運用更加彈性多元。

部分建商更花費數十萬元預算加大光電屋頂,發電回售台電公司,每年售電可達10、20萬元,補助管理費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若以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名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出售電能,所取得之售電收入屬營業收入,管委會應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並可扣除與售電收入相關的成本及費用後,如有所得,再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管委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業收入,其以管委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的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若管委會除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存款孳息外,還有營業收入者,如租金收入或售電收入等,管委會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同法第24條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稅務專家特別提醒,依財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4950號令規定,管委會若有售電收入,而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自114年起為10萬元)者,固得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售電收入核屬營業收入,仍應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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