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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停車位課徵房屋稅有差別 自住無出租免課房屋稅 收費出租營業則須課稅

2025/05/08 16:30文/記者林耀文

地下室停車場供停放車輛,如未收取費用、無出租,可免徵房屋稅;如有收費、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地下停車位,則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地下室停車場供停放車輛,如未收取費用、無出租,可免徵房屋稅;如有收費、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地下停車位,則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有不少民眾認為,自家居住的公寓大廈地下室車位只要作停車用,都可以免徵房屋稅,但稅務專家提醒,其實車位的使用情形必須區分是自用或是出租、營業收費,才是能決定房屋稅免徵的重點關鍵。

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地下室停車場供停放車輛,如未收取費用、無出租,可以免徵房屋稅;反之,如有收費、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地下停車位,則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舉例說明,地下室停車場若屬個人供自行停車、營利事業供所屬車輛或員工無償停車之用、屋主將主建物與車位併同出租,且供承租人自用停車,可以免徵房屋稅;但若停車位為按車以計時或計次等方式收費、出租或營利事業因本身業務需要提供車位給顧客使用,亦或併同主建物出租之車位若承租人單獨將車位再行轉租他人等情形,則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值得注意的是,台北市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其中約5萬戶「自住房屋所屬地上停車空間(含車道)」繳款書,因房屋稅2.0新制系統設定問題,造成原應按自住房屋稅率(1.2%或1%)課徵之所屬地上停車空間(含車道),被改以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計算。北市稅處預計5月中旬重新寄送該更正後繳款書,並同步展延繳納期間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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