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買地卻買不到?專家曝:不只共有持分「這兩類人」也有優先購買權
購買土地前,最好先了解是否是「優先購買權」的土地,以免承買的希望落空。
根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所以,必須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依照『同樣價格』、『同樣條件』,優先購買,而且通知期間不得少於15天」,因此,若想買的土地是這類物件,買方也只能耐心等待。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到,雖然近期市場買氣薄弱,但這類優先購買權案例仍陸續遇到,且在接獲出賣人通知後,優先購買權人都表態優先購買,目前正陸陸續續辦理過戶當中,讓買方「煮熟的鴨子,飛了」。
優先購買權主要有3類型,鄭文提到日前遇到的案例是,賣方想出售的持分土地,因為是繼承取得,共有人眾多,依拜房地產降溫,美國關稅之亂,共有人紛紛收手,無優先購買意願,簽約後買方心想,輕舟已過萬重山,偏偏第15天收到其中之一共有人,表示願意優先承買的回函,原簽約買方承買的希望落空,只能眼望著新娘嫁給別人。
另外一件類似的案件是租地建屋的情事,鄭文在說,因為賣方將土地出租給第三人蓋房屋當工廠,依照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該優先購買權,應該在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否則視為放棄,和共有人的15天有所不同。
而且,這裡指的租賃情況,是租地建屋,租客才會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只是坊間的一般房屋出租,房客並沒有優先購買的適用,要特別注意。
另外,還有一種優先購買權也是接獲通知後15天要以書面表示承受,否則視同放棄,那就是耕地375減租條例的承租人,也就是佃農的優先購買權。
鄭文在表示,如果買方希望買到的土地,不需要別人點頭同意才算成交,在選擇物件時,可以事先避開共有土地(土地法第34條之1)、租地建物(土地法第104條)、有375租約的土地或是土地法第107條等情事,就不需要仰人鼻息,看人臉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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