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委會出租外牆或社區公設以充實管理基金 注意必須這樣做以免遭罰
管理委員會為增加社區管理基金財源,將大樓外牆提供做為懸掛廣告招牌並收取租金收入,或是利用公設使用率偏低的時段,對外出租給非住戶使用,並按次或計時收取費用,這些收費情形管委會都應辦理稅籍登記。
近年來不少民間新建案推陳出新,為吸引購屋買氣,建商紛紛推出新建案設有游泳池、棋藝室、KTV交誼廳等休閒設施,考量相關維護費用亦大幅增加的情況下,一些大樓管理委員會為增加社區管理基金財源,將大樓外牆提供做為懸掛廣告招牌並收取租金收入,或是利用公設使用率偏低的時段,對外出租給非住戶使用,並按次或計時收取費用,稅務專家提醒,這些收費情形管委會都應辦理稅籍登記,以免遭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廈之外牆、屋頂、陽台、游泳池及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出租,或是向非住戶使用者按次或計時收費時,其收取之租金收入並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之經營方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大廈設有游泳池、健身房及KTV交誼廳等休閒設施,該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大廈基金收入,經住戶同意,將游泳池及健身房提供予非大樓住戶使用,並按次或計時收費,係屬該大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稅務專家也提醒,大廈管理委員會有上述銷售勞務情形時,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辦裡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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