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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滿6年也沒用?他賣房遭國稅局「查水錶」慘補百萬稅金

2025/06/09 11:07文/記者朱語蕎

國稅局提醒,轉售繼承來的房地,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可加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但要注意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皆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國稅局提醒,轉售繼承來的房地,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可加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但要注意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皆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
國稅局真的會查水錶!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逃漏稅案例,民眾在賣掉繼承取得的台北房產後,自行減除房地免稅額400萬,只申報24萬所得稅,國稅局在核對水電資料後,認定要繳納房地合一稅,需補繳129萬,比原先稅金高出6倍。
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並出售,該房地交易所得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民眾小軍在2023年9月繼承父親遺留的A房地,但迅速於2024年1月4日出售,自行申報課稅所得646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按稅率10%計算繳納稅額24萬餘元。
但國稅局經查發現,小軍未曾設籍A房地,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核定應補稅額129萬餘元。
小軍不服,復查主張父親自2017年12月23日買賣取得A房地並設籍自住,其繼承後仍接續居住於A房地,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
但國稅調查發現,小軍持有A房地併父親持有期間雖滿6年,但因小軍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曾設籍於A房地,且發現小軍在繼承A房地後,水電資料都呈現0度或零星度數,核認A房地於繼承後並無供人居住使用之客觀情事,與「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要件不符,遂予以復查駁回。
國稅局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享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此外,若自住房地因繼承而取得,於認定持有期間滿6年的條件時,除個人持有期間外,也可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但持有人在期間內也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才符合資格。
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繼承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加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雖超過6年,但需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皆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倘未於該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或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適用該項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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