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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高市6月陸續清查土增稅優惠案件 包括重購退稅與共有物分割案件

2025/06/10 11:25文/記者林耀文

高雄市自114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將全面清查已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案件與共有物分割案件。高雄市自114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將全面清查已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案件與共有物分割案件。

為維護租稅公平,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14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將全面清查已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案件。凡於列管期間內發生再次移轉、改變用途等情形者,將依法追繳原核退之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完成出售與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若新購土地之移轉現值超過原出售土地的移轉現值,扣除原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後尚有餘額者,可向原出售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經核准退稅後,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須持續作為自用住宅使用,若期間內發生遷出戶籍、再次移轉(含配偶贈與)、營業、出租(無論一般出租、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情形,將依法追回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特別呼籲,在管制期間內,即便違規情形屬短暫發生,日後恢復自用亦無法免除追繳責任。已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民眾,務必於5年內持續作為自用住宅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以免影響自身權利。

另外,為防範納稅人透過人為創設土地共有關係,進而藉由共有物分割方式規避應繳土地增值稅,將自114年6月起至10月止,展開為期五個月的全面清查作業。

稅捐處說明,土地所有人透過取巧安排形成共有關係,隨後再進行共有物分割,藉此拉高應稅土地的原地價,以規避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該處將依實質課稅原則,以分割前的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藉創設共有關係後之共有物分割,規避直接移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而實質上為交換土地或移轉應稅土地,應認定為所有權移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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