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出售土地竟低於公告現值3千萬?國稅局:無法舉「這些證明」將課贈與稅
出售土地若低於土地公告現值,需提供客觀資料證明,否則將會被課徵贈與稅。(資料照)
有民眾出售土地,其成交價格竟低於土地公告現值?是否有內情?國稅局提醒,若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23年度出售土地予乙君,買賣價款為1,500萬元,低於公告土地現值3,100萬元,甲君出售土地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差額1,600萬元,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以贈與論的情事。
但甲君主張部分土地是山坡地,土地利用不若一般土地,並提供鄰近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與其成交價相當,並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情事,依財政部90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規定,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價格如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涉有視同贈與情事,如未提供市價明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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