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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變更住宅區 贈與可免稅?稅務局:關鍵在「這條件」

2025/06/19 18:30文/記者朱語蕎

農地變更為住宅區,但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贈與時有條件可免徵贈與稅。(資料照)農地變更為住宅區,但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贈與時有條件可免徵贈與稅。(資料照)

有民眾詢問,贈與原為農業用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是否仍可免徵贈與稅?

對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

如贈與前土地已依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因該土地有「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但尚未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之情事,致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而繼續維持原來作農業使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仍可免徵贈與稅。

但若該土地已可依變更後編定之計畫用途使用,縱土地所有權人仍繼續作農業使用,仍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國稅局指出,民眾甲君於2025年5月贈與兒子乙君1筆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之都市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申報贈與稅時,主張該土地原為農業用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仍作農業使用,並檢附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公文書載明該土地業擬定細部計畫。

因其區段徵收計畫尚未公告,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是該局核定該筆土地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甲君可免徵贈與稅額35.6萬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之土地予民法1138條所定繼承人時,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才能免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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